裁判文书详情

罗**、陈**、雷**、雷**、雷尚科与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陈**、雷**、雷**、雷尚科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陈**、雷**、雷**、雷尚科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诉讼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陈**、雷**、雷**、雷尚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罗**、陈**、雷**、雷**、雷尚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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