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虹日美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虹日美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人民币4万元”变更“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虹日美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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