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偿付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租金、赔偿金、滞纳金合计150000元及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201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曹**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的银行存款16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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