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谢**与被告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谢**撤回对被告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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