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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限公司、夏**与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夏**因与被上诉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曹*,上诉人夏**,被上诉人申**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上诉人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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