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黄**、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名下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商贸城2号楼产权证号为00058055号及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舞阳大道建材市场对面产权证号为00028971号的门面,拍卖被执行人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管委会大院南侧产权证号为00074387号住房。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变现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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