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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