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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诉何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佛山市**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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