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克**限公司与被告彭**、刘**、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县克**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县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2016)湘1124民初295号原告高XX诉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诉罗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玫**司长沙分公司诉何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怀化市**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何**、第三人怀化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晏**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与朱**、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