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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克**限公司诉彭**、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克**限公司与被告彭**、刘**、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县克**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县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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