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被告何**、第三人怀化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同年4月22日,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以与被告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