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化市**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何**、第三人怀化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与被告何**、第三人怀化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同年4月22日,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以与被告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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