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联达货运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联达货运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浏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