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诉被告潘**、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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