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诉湖南伟**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湖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置业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方、被告伟*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园第1栋1911号房,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等办证费用,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备案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所购房屋进行备案,办好房屋所有

权证;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违约金120元,被告按120元/天(239883*0.5‰)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办好产权证之日止的后期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伟*置业公司未答辩,也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052119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记载:“第二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座落于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第N单元19层1911号房屋。该商品房建筑面积32.07㎡”。,“第五条,该商品房的房价是239883元”,“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二十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365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39883元及房屋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预告登记费、国土证费用等14803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据、原告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缴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即2013年9月11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于商品房初始登记后365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即2015年11月23日前办妥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合同约定的办理合同备案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已到期,但被告未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原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造成此局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因此,被告应当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尽快为原告办妥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要求办妥合同备案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商品房交付原告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交付房产登记部门,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元(四舍五入)。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按120元/天(239883*0.5‰)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办好产权证之日止的后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湖南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第1栋19层1911号房屋(合同编号为201105211911)的合同备案;

二、湖南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由其提供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第1栋19层1911号房屋(合同编号为20110521191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主管部门,并协助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湖南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郭**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20元;

四、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办证义务和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郭**负担20元,湖南伟**责任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