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2月29日,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与被告姚**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