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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被告中邮华庭(长沙**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534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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