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被告中邮华庭(长沙**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534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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