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及原审被告丁*、汉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德市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