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与被告山**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