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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与被告山**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与被告山**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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