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凤诉被告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凤于2015年8月21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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