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楼**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长沙楼**限公司以已与长沙**限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楼**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楼**限公司撤回对长沙**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23元,本院减半收取7461.5元,由长沙楼**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