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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凯旋、苏凉山与尹**、袁**(追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苏凉山与被告尹**、袁**(追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苏凉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苏**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苏凉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袁**、苏凉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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