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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对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550元,减半收取3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275元,由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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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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