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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原告张*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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