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原告张*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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