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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