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认识到吸食毒品的危害性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被告人王*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瞿*、芦珍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汉寿支行与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限公司与湖南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克诉被告湖**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庄*、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