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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认识到吸食毒品的危害性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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