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诉被告湖**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克应于2015年12月13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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