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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周*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上诉人罗**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但罗**至今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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