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长沙**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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