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何**、刘*辉诉被告东莞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后,原告何**、刘*辉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两案总计50元,由原告何**、刘**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