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红*、代理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及其指定辩护人黎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姚*与姚**(本案被害人,男,殁年77岁,系被告人祖父)因琐事在家里发生口角,姚*先后用拳头、铁锅、不锈钢电水壶对姚**的身体打砸。经亲友报警后,姚**被120急救人员送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系因机械性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并诱发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机械性损伤及颅脑损伤为其根本死因及其直接死因,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在其死亡进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被告人姚*作案后留在犯罪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姚*案发后留在现场没有逃跑与抗拒抓捕的行为,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姚*提供了贩卖毒品的上线的线索,有立功情节。3、被告人姚*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与爷爷姚**(本案被害人,男,殁年77岁)居住在一起。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姚*在家与姚**发生口角,姚**便外出来到街上闲逛。傍晚时分,姚**在回家的路上摔倒了,姚*的姑姑姚**得知这一情况后,送姚**回家。此时,姚*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在家大喊大叫,姚**因害怕便离开。晚上8时许,姚*与姚**再次发生口角,姚*将姚**推倒在厨房的地上,一边叫骂,一边对姚**拳打脚踢,姚**反抗时用牙齿咬住姚*的手指,姚*便从厨房的灶台上拿了一个炒菜用的铁锅朝姚**的头面部等处砸了几下,铁锅手柄松掉后,被告人姚*又到卧室里拿了一把不锈钢电水壶朝姚**的身上乱砸,直至没有力气后停止。姚**接到姚**的邻居的电话后,赶到现场,看到姚**躺在厨房的地上,脸上有血,并打120和110电话。公安民警随即来到现场,将留在犯罪现场的姚*抓获。120急救车将姚**送往当地医院抢救,随后于转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系因机械性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并诱发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机械性损伤及颅脑损伤为其根本死因及其直接死因,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在其死亡进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作案凶器苏**、炒菜锅的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辨认笔录。(1)通过对十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姚*辨认出邓*就是外号“黑五”,贩卖毒品给他的人。(2)姚*辨认出在堂屋藤椅上提取的苏泊尔水壶、厨房案板上提取的炒菜锅是其用来殴打姚**的凶器。厨房北侧地面提取的水壶柄、厨房西侧地面提取的黑色水壶底、厨房东侧地面提取的黑色锅柄都是用苏泊尔水壶、炒菜锅殴打姚**后散落的物品。

4、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姚**与被告人姚*的身份情况。

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的姑姑姚某甲报警后,被告人姚*在犯罪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6、临湘市中医院出诊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5月18日22时,临湘市中医院医师、护士到达出诊地,患者姚**因外伤昏迷约1小时。在转岳**院治疗的途中,患者姚**生命迹象消失,宣告死亡。

7、鉴定意见。(1)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临)公(法)鉴(尸检)字(2015)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姚**因机械性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并诱发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机械性损伤及颅脑损伤为其根本死因及直接死因,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在其死亡进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2)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临公物鉴(法物)字(2015)34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姚*指甲与姚*血样基因座的分型一致;送检的苏泊尔水壶擦拭状血迹棉签擦拭物、厨房案板炒菜锅底喷状血迹棉签擦拭物、姚*蓝色牛仔裤血迹剪取物、姚*丁**基因座的分型一致;送检的姚*手指擦拭棉签中检见的常染色体STR混合基因分型中包含姚*丁**和姚*血样的基因分型;送检的厨房东侧地面黑色锅柄棉签擦拭物未检见有有效基因分型。

8、尿液检测报告书。证明:经对姚*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9、湖南省**定中心出具的湘公物鉴(理化)字(2015)290号物证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姚传静脉血液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0、证人邓*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他与姚*多次吸食冰毒。

12、证人姚*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她发现姚*在她家厕所里留下了瓶子和管子,怀疑姚*在吸毒。姚*在老屋与父亲姚**一起住。姚*经常找姚**要钱。2015年5月18日下午,姚**没钱给钱姚,在贺畈街上不肯回去。晚上7许,姚**在家门口摔倒了,她就和丈夫一起赶去父亲家,看见姚*站在家门口大喊大叫骂姚**。她给姚**200元后,将姚**扶回家,姚**就把200元钱给了姚*。姚**说刚才摔痛了,她刚要卷起父亲的衣服看,姚*就指着她喊“松手、松手”。她怕姚*打她,就松开手走了。当天晚上8点多,她听说父亲倒在家里了,便赶到父亲家,看到父亲躺在厨房灶台边上的地上,一动不动,左边脸上有血。姚*站在边上,上身打赤膊,手舞足蹈的,嘴里还在喊骂。厨房的门被打坏了,锅子等东西都砸在地上。她马上就打了120和110,没多久民警就来把姚*带走了。在120去岳阳的路上,父亲去世了。

13、证人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19时许,她在家门口乘凉,看见姚****摔倒了,她正准备过去扶,姚*跑出来说:“不要你们管!”这时姚**的女儿姚*甲过来了把他扶回家了。没多久,听到姚**在家里喊:“丽*,救命啊!”她就马上给姚*甲打电话。到了晚上9点多钟,听到姚**家里有砸东西的声音,还有姚**的声音,这种打骂声维持了分把钟后便没有了。她又给姚*甲打了电话。不久公安民警就来把姚*带走了,当时姚*的情绪很激动。

14、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晚上8点多,听到姚*丁家有打骂人和砸东西的声音,过去看到姚*丁倒在厨房地上,脚朝外面,厨房里传出姚*的打骂声。后来姚*丁的女儿姚*甲赶到姚*丁家去了。不久民警就来了,把姚*带走了。之后,120的车将姚*丁拖走了。

1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17时许,她看到姚**一个人坐在贺畈街上,打电话给嫂子姚**,她和姚**一起把姚**扶到一家理发店内,她就回家了。吃过晚饭后,她又看见姚**一个人在街上坐着,就扶姚**回家,在姚**家附近,姚**摔倒了,她喊姚*来帮忙,姚*骂了一句没过来,一个人在门口打转,她想姚*可能是毒瘾犯了,就去喊了哥哥和嫂子,一起把姚**扶进了家。一进屋,姚**便给姚**200元,姚**马上就给了姚*,姚*嫌少了,并要她们出去,不然要动手打人,她害怕姚*就出去了。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后,听到姚**家传来姚**的哭声,她马上赶去,看到姚**躺在厨房灶台旁边,脸上都是血,地上一滩血。当时姚**还没死,姚*在屋里不停的喊叫。后来民警和120就相继赶来了。

16、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19时许,她看到姚**摔倒了,旁边一个中年妇女在向姚**家喊,随后姚**的孙子从姚**家跑出来。过了几分钟,看到几个人把姚**扶进了屋,不一会就都离开了。没过几分钟,她听到姚**的孙子的叫喊声:舒服吧,舒服吧,我的天啊,我的地啊。她没听到姚**的声音。后来民警和120就来了。

17、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21时许,他接到急救电话,说詹桥镇贺畈村塘冲组有人被打伤了,他与值班医生杨**于22时许到现场。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厨房的灶台旁边,地上都是血,当时老人还有呼吸、心跳。杨医生给老人做了简单的处理,就把伤者搬上担架送往医院。伤者的面部、嘴巴被打坏,眉心有创伤,双手双臂有大面积类似被锐器划伤的伤口。大概10时40分许到达临湘市中医院,在医院做了头部CT检查后,医生说要送往岳阳医院,在去往岳阳的路上,伤者心跳越来越微弱,到路口镇的时候,杨医生给伤者做了心跳复苏处理,但是伤者还是去世了,便将死者送往临湘市殡仪馆。

18、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明:姚*4个月时,他与姚*的妈妈离婚了,姚*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2012年他发现姚*在吸食毒品,姚*因吸毒性情大变,一生气就在家砸东西。2015年5月18日下午,二姐姚**给他打电话说父亲姚**怕姚*打不敢回家,要他快回临湘。晚上10点多,姚**给他打电话说姚*把父亲打得躺在地上了,他就在往临湘赶,没过多久,又接到电话说父亲已经死了,要他去殡仪馆办丧事。

19、证人姚**的证言。证明:姚*平时吸毒,并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家族没有精神病史。姚*小时候是爷爷奶奶带大的,以前父母跟她住,所以姚*小时候在她家长大,他吸毒以前跟爷爷关系很好。2015年2月份,姚*在她家犯了毒瘾,她们还把他送去了城**出所。

20、被告人姚*的供述:他吸食冰毒差不多有4年的时间了。爷爷死前的一个星期,他基本每天都在吸食冰毒,而且量比较大。2015年5月1日,他从四川回到临湘,跟爷爷住在贺畈余条组的二姑妈的老屋。他每天都要吸食毒品,他吸食的毒品是在詹桥贺畈居委会余家条组一个外号叫“黑五”的人手中买的。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毒瘾发作了就找爷爷要钱,要一两百元钱后就去买毒品。5月18日,他中午起来和爷爷吵了一架,爷爷说到外面去借钱。下午他一个人在家里闹,大喊大叫,到了快天黑的时候,肚子饿了,出来买吃的,有人喊要他去扶一下爷爷。当时他吸毒上头了,不清醒,在家门口打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把爷爷扶进来没多久,旁边的老娭毑跟他说要好好照顾爷爷的话,二姑姑、姑爷过来了,劝他不要对爷爷这样,但他根本听不进去,并对二姑姑叫,威胁他们快走,二姑妈就走了。二姑姑走后,他对爷爷说:“你以为我不敢打你是吧,你一天到晚在我面前说那么多话搞什么,你不晓得我很烦。”爷爷说:“你未必还要打死我。”他听后更加来气,将爷爷推倒在灶台边上了,这个时候他已经完全失去理智了,就坐在爷爷的身上用拳头对着爷爷的脸乱打,一边打,一边骂。打了两拳后,爷爷咬住了他的右手中指,爷爷很用力的咬,他用力把手指抽了出来,从灶台边上找了一把炒菜的锅,举着锅对着爷爷的脑袋砸了几下,还踢了几脚,踢在什么地方不清楚,接着对着爷爷的屁股、膝盖又砸了几下。那个锅被他打得把手好像松了,于是他把锅丢掉以后跑到卧室里拿了一把烧水的不锈钢电水壶,拿着水壶对着我爷爷一顿乱打,一直打到没有力气才收手。打完后,他就坐在地上,并冲到大门,跪在门外大声喊了一声,接着就哭了起来,这个时候才知道将爷爷给打了,他很后悔,再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把他带走了。

21、谅解书。证明:害人姚**的六位子女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谅解书,对姚*表示谅解,希望对姚*酌情从轻处理,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2、请求书。证明:临湘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出具请求书,该组村民希望对姚*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的亲属报警,被告人姚*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到案后提供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处以刑罚,有立功表现,可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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