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张**等与胡**、张家界**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张**与被告胡**、张家界**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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