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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担任记录。原告袁*、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11月生子陈*乙,为此双方于××××年××月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期间,被告一直无业,天天在家玩电脑游戏,没有做到也没有能力做到一个男人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辛苦在外工作赚钱养家,家庭生活开支给小孩的抚养费基本都是原告在支付。原告孤身从外地来长沙与被告生活,为组成家庭已够尽心尽力。但被告还要嫌弃原告,并多次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当初办理结婚登记也是为了双方所生小孩陈*乙。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起开始分居,被告多次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威胁原告,说可以离婚,但必须把小孩留下。现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双方婚生小孩陈*乙,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壹仟元/每月);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小孩也不能没有父母,双方结婚十多年都生活在一起,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与被告陈*甲于2005年相识,2006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袁*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无业,靠从事网游维持生计,也由于长期玩游戏导致性情暴躁,对小孩照顾不多,被告收入有限,原告本人的收入80%的部分用于家庭支出,现原告提出双方长期生活在矛盾中,原告承受较大的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子陈**,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双方长期生活在矛盾中,原告承受较大的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珍惜得之不易的感情,遇到困难,应齐心协力地克服、共渡难关。考虑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要求与被告陈*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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