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答辩要点: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韩*和被告刘*甲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丙。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少见争吵,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夫妻开始出现矛盾,并为此发生吵打,自2015年10月开始,原告搬离原居所,在外租房居住,夫妻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韩*和被告刘*甲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共同抚育了两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上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后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关心体贴对方,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完全维系的,因此,原告韩*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韩*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