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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诉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芙蓉区分局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芙蓉区分局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对长沙市**芙蓉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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