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郴州鼎源**有限公司、汪**、郴州市**有限公司(又名郴州富美房**限公司)、桂阳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该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孙**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含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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