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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衡阳市**有限公司、衡阳惠**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衡阳市**有限公司、衡阳惠**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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