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诉被告冯**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冯**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春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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