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郑某某、张某某、郑**、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唐*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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