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要求撤回对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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