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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成有限公司与长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大**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大**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大**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本案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沙大**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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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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