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田诉被告蔡**、第三人长沙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中,原告彭*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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