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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南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4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政府主导的改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故在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本案所涉湖南长**有限公司的改制工作为政府主导的改制,李**所提出的工资补发等诉求系改制中的遗留问题,故本案诉争纠纷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无证据证明湖南长**有限公司的改制工作是政府主导的改制,原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李**早已不在湖南长**有限公司上班工作,直至一审起诉到法院期间,长达15年的时间,李**一直未因工资的问题主张过权利。直到2013年湖南长**有限公司因改制的情况,才引发的争议。本案应属于对改制方案认可差异导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长**有限公司系2000年经政府主导由湖**板厂改制而来。湖南长**有限公司改制不彻底,职工身份名义上进行了置换,实际上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企业长期经营困难,先部分停产,后全面停产,造成大量职工长期无岗可上,导致大量职工不能正常劳动获取相应报酬。为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从2010年开始,由政府主导湖南长**有限公司开始筹划进行第二轮改制,至2013年,确定改制方案。由此可见,本案争议所涉问题属于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整体性问题,并非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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