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长沙县支行与胡兵、张**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张**、陈*、陈**、张*、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陈**、胡*、张**、张*、邹*连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长沙县支行下列义务:偿还借款50000元,至2015年1月7日的利息与逾期还款罚息15117.33元,以及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4.58%,逾期还款罚息按14.58%的50%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2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754.5,申请执行费用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9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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