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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