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退还上诉人岳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