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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录诉被告易新建、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延吴高速公路LJ-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录诉被告易新建、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延吴高速公路LJ-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慕*录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交纳3800元,由原告慕生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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