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被告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被告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35元,减半收取17218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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