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源**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源**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