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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