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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黄**、江**、李**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43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黄**与被告江**、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江**、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黄**诉称:2013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市白云区*号建筑物出租给原告,被告负责房屋电梯安装、承担安装电梯费用,并保证租赁物能正常使用。原告依约支付押金249500元、2014年4月租金124750元。但原告发现被告从未有安装电梯的意向和行动,房屋消防也不合格,涉案房屋各种设施远不能达到正常商业使用要求。2014年5月,业主多次要求收回房屋另行租赁他人,导致无法使用房屋。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无果,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发函给被告正式通知合同自2014年6月1日起解除。现请求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49500元、租金124750元并支付利息(以3742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8日为17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江*辉辨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没有生意人的商德,原告欺骗我说其承租是用于自己经营但实际是转租。虽然涉案房屋没有报建手续,但目前白云区90%以上的租赁物业都没有合法手续,都可以办得了“三证”作为商业出租,故租赁合同合理。原告起诉是因为原告生意亏本,所以才钻法律漏洞。是原告自身原因出租不出去,不存在出租后因经营承租户证照无法办理导致原告经营亏损。所以于情于理原告都不应主张我退回押金、租金。2、关于电梯的容量(载重量)原告根本不能核定,安装电梯是原告联系沟通,因原告承租物业是用于转租使用,装修、消防等各方面应由原告进行把控,所以双方的合同才约定“甲方负责费用”而非是“甲方负责安装电梯”。3、原告称各种房屋、设施达不到其要求不属实。原告是看过场地认为符合租赁使用所以才签订合同,原告是认可当时承租时物业的现状。4、涉案房屋房东是有相应消防手续,目前房东收回物业出租给他人经营沐足,沐足的经营也取得了相应的证照并正常经营。5、被告李**是我的员工,其与本案无关,只是代我收取原告的租金。租赁合同上也没有李**的名字,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只交了2014年4月的租金,2014年5月份开始的租金没有交纳,导致涉案物业被房东收回,我也无法使用。2014年5月份,李**还帮原告出租过一个档口,原告转租的棋牌也是李**帮忙转租出去。原告在明知其经营不善无法出租出去的情况下,骗取了2楼棋牌的两按一租、一楼承租户的租金。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同意被告江**的答辩意见。我是江**的员工,代江**招商和收租,我已将收取原告的租金交给江**,原告要求我承担本案的责任无理,我不同意。原告出租出去的商户也是我帮原告招来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江**(甲方)签订《租凭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中路18号的建筑物其中的大部分(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分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租凭期为10年,由201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止;二、租金、押金等。1、乙方以本意向第一条约定的面积为准,首层租金第一年为70元/m2,首层租金第二年为73.5元/m2,二至五层租凭第一年租金为25元/m2,二至五层租凭第二年租金为26元/m2。第一年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为¥124750元,第二年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为¥130034元。……6、在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49500元作为合同押金。……;三、筹备装修期。1、甲方同意在正式交付所有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给乙方后次日起的四个半月内(即从2013年11月15年至2014年3月31日),作为乙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免租装修期。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江**支付租赁押金249500元,江**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其后原告将其中部分房屋转租。2013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李**支付2014年4月租金124750元并由李**出具租金收据。原告无支付自2014年5月起的租金。原告与江**均确认涉案房屋已由房东收回另租他人使用,原告主张收回时间是2014年5月,江**主张是2014年6月,双方对此均无举证。

诉讼中,李**提交日期为2013年12月29日由江**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李**交来东平中路18号四月份租金¥124750元”。江**确认上述收据属实,已收到李**代收原告租金124750元。原告对上述收据不予确认,认为该收据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坚持认为李**是江**的合伙人应承担本案责任。原告、江**均确认涉案房屋无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经本院释*涉案《租凭合同》无效后,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不变更。被告补充答辩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原告亦有过错,坚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租凭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均确认涉案房屋无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与江**签订的《租凭合同》无效。江**未提供合法租赁物给原告,原告对租赁物的合法性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故原告、江**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酌定过错比例各为5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江**返还已付押金2495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2014年4月实际占用涉案房屋,其要求江**返还2014年4月租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并非《租凭合同》相对方,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合伙关系但无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江**、李**确认双方之间是代收租金关系且李**已提供收款收据证明已转交租金给江**,原告质证认为该收据是虚假但无提供证据反驳。综上,原告要求李**承担本案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江**向原告董**、黄**返还押金249500元。

二、驳回原告董**、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董**、黄**负担受理费1447元,被告江**负担受理费5043元、保全费1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董**、黄**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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