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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与湖南新**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羊**与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代理审判员欧**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2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各退还上诉人羊**、湖南**限公司335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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